(一)负责制定全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总体规划、年度实施计划及相应配套措施;
(二)负责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管理使用;
(三)负责医药费用的审核与补偿,并定期公布资金的使用情况;
(四)负责对定点医疗机构的审查和监督管理,查处各种违反规定的行为;
(五)负责指导、检查和督促乡(镇)合管办的工作;
(六)负责对合作医疗工作进行调查研究,总结经验,提出、改进和完善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建议和意见;
(七)负责定期向县合管委和上级报告工作情况,准确及时地报送有关统计资料;
(八)负责接受有关新农合业务咨询;
(九)负责新农合政策知识的宣传;
(十)负责做好同级政府及上级业务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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