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县委、县政府有关卫生工作的方针、政策、法规及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二)编制县卫生事业发展规划及实施计划。编制全县辖区区域内的卫生规划方案,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执行情况。 (三)按照权限审批设置医疗卫生事项;组织、检查、监督、协调全县医疗卫生业务工作,协调各级各类卫生机构与社会其他方面的关系。 (四)进行全县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的标准化建设和管理工作,促进医疗技术进步和医疗卫生服务的不断提高。对医疗卫生机构和基本建设、大型设备购置进行宏观管理。 (五)依法对各类传染病进行监测和管理,依法对劳动卫生、环境卫生、食品卫生、放射卫生、学校卫生实施监督监测和管理。 (六)加强地方病、慢性非传染性疾病及与公共卫生相关疾病的防治并组织实施;负责计划免疫相关传染病、肝炎、风疹、腮腺炎、乙脑、流脑等疾病的防治管理工作和全县计划免疫冷链系统管理工作。 (七)组织开展全县改水改厕、健康促进、除害防病等爱国卫生工作,减轻环境污染,控制疾病的发生与传播。 (八)组织实施全县卫生保健规划目标。巩固和发展农村三级医疗预防保健网。按职责管理乡(镇)卫生院的人员、业务、经费等。 (九)研究社区卫生服务规划,发展社区卫生服务,建立合理、方便群众的城镇卫生服务网络。 (十)加强中医药、中草药资源的研究与开发,对全县中医药、民族民间医药进行宏观管理,振兴中医药和民族民间医药事业。 (十一)制定和组织落实全县医学科技、科研人才发展规划和继续医学教育规划,组织开展医学卫生科技交流工作。 (十二)组织实施国家有关卫生法律法规和省、市、县的有关卫生规章制度。加强卫生法制监督机构的组织建设和业务管理,开展全民卫生法制宣传教育,增强生产经营者和全体公民的卫生法制意识。 (十三)组织并做好重大社会活动的医疗卫生保障或突发事件的医疗救护工作。组织做好重大疫情的处理,对各种灾害组织实施现场救护及对现场防疫工作进行组织、协调和业务指导。 (十四)组织实施妇女卫生、儿童卫生和孕产妇的管理等妇幼卫生工作,努力降低婴幼儿和孕产妇死亡率,不断提高弱势人群的健康水平;指导、监督母婴保健专项技术的实施。 (十五)负责对局直属单位、乡(镇)卫生院在职职工和离退休职工进行综合管理,组织实施全县卫生专业技术职务考试,评审和资格认定的申报工作,组织实施全县卫生技术工人技术等级晋升的考试和资格认定申报工作。 (十六)承办县委、县人民政府交办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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